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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养女孩 离婚时都拒养 被收养女在离婚案中应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20-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月登记,1997年7月婚生一子,1997年10月经双方协商又非法收养一女孩,非法收养时女孩刚满2个月。由于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于是张某,请求为:1.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月登记,1997年7月婚生一子,1997年10月经双方协商又非法收养一女孩,非法收养时女孩刚满2个月。由于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于是张某,请求为:1.与李某;2.婚生子由张某;3.非法收养女孩由李某抚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同意张某的1、2项请求,但不同意第3项由其抚养非法收养女孩的请求。

法院对此争议能否作出判决出现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能作出判决,理由是:1.张某、李某有一婚生子,又非法收养一女,显然他们的非法收养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是违法的。2.非法收养的女孩不是张某、李某的婚生女,也不同于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所收养的孩子,所以,非法收养女孩不属于张某、李某家庭中合法的家庭成员。于是,非法收养女孩与张某、李某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非法收养女孩归谁抚养问题不应作为此离婚案件的处理范围。若法院将此抚养问题硬在该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就是肯定了非法行为合法化,是以合法形式保护了非法行为。这不仅与立法精神相违背,而且还会产生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一是容易使不法分子借非法收养孩子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扰乱社会秩序;二是易使个别人违反,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张某要求李某抚养非法收养孩子的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应该作出判决,理由是:张某、李某共抚养了两个孩子,此案在审理中,经双方协商,张某自愿抚养婚生子,而李某经济收入可观,却不愿抚养非法收养女孩的行为是不对的。另一方面,非法收养的女孩是无辜的,既然双方在存续期间与非法收养女孩共同生活,已承担了抚养、义务,双方离婚后,对非法收养的女孩应该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法院应按照事实的成立来处理。关于是否借非法收养孩子为名进行买卖儿童,扰乱计划生育政策等行为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如果法院不对非法收养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后,非法收养孩子的生活也就无了着落,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流浪街头无人照管。这样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甚至会因生计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不安定的隐患。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张某要求李某抚养非法收养孩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非法收养不同于收养,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对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有一婚生子,又非法收养一女,很显然,他们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他们的非法收养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法院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应该支持,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一方面应建议张某、李某将非法收养的女孩送还其亲生父母;另一方面,建议计生部门对非法收养女孩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予以依法惩处。这样才能更好地教育广大公民自觉贯彻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有效防止借非法收养孩子名义进行买卖儿童的事件发生。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间只有存在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拟制血亲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本案中,张某、李某与非法收养的孩子间的关系,不具有上述血亲关系,所以与非法收养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法院对非法收养女孩的抚养问题不应作出处理。

王 佩 赖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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