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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20-03-19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男女职工结婚后,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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