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憎
人方伍峰:男,27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年4月10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伍峰犯有,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年11月,被告人方伍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1993年7月27日,方伍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典礼。当时,因被告人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距规定的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二人以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1995年8月,被告人方伍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2月10日,被告人方伍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伍峰。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构成关系,其在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依照《》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2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伍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伍峰不服,以其与王某之间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为由,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方伍峰与王某同居时,因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因此,方伍峰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对方伍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1月15日判决如下:
1.撤销南疆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伍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2.被告人方伍峰无罪。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方伍峰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事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