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是某银行的业务骨干,后被某猎头公司看中,给其提供了更好的工作机会,于是王某跳槽离开了单位。但是当初王某与单位签订的是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仅仅履行了二年,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应该向银行支付违约金五万元。由于没有向银行支付违约金,于是银行就扣留了王某的档案。没有了档案,王某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都无从上起,怎么办
护身法宝:
1、违约金是一种典型的劳动争议,是受申诉时效60天的限制的。所以说,在发生违约金争议时,单位作为权利方,应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在实践中,单位往往不申请仲裁,而是采取扣留劳动者档案逼迫员工交纳违约金的做法,这样所导致的后果就是过了60天后,单位已经因为超过了申诉时效而导致丧失了违约金的胜诉权。
2、档案具有专属性,是不受60天申诉时效限制的。所以说,劳动者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就等过了60天之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到时候,由于单位过了60天,丧失了对违约金的胜诉权,劳动者的返还档案请求权又不受60天的限制,所以劳动者就可以很顺利地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就可以要回自己的档案的。
劝戒:
此计所用是法律对时效问题所设计的一点点不完善,以及用人单位对法律的轻视,其实擅自跳槽终究还是有劳动者的不是的。所以,劝君善用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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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本人再经过搜索又发现广东省劳动厅的一个复函后,却产生了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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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广东省劳动厅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7.10.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397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深劳报[1997]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广东省劳动厅 案例: 王某是某银行的业务骨干,后被某猎头公司看中,给其提供了更好的工作机会,于是王某跳槽离开了单位。但是当初王某与单位签订的是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仅仅履行了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广州市,各地级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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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既然个人档案所有权属于个人,那么倘若由此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办法,势必产生下列矛盾:
如果当事人在60日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则势必面临请求被驳回的命运,又由于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先置,没有仲裁处理过的诉讼也不被受理(通常情况下),那么劳动者将丧失取回属于自己物品的救济途径,事实上即是说经过60日不申请仲裁则档案的所有权被剥夺,本人不明白劳动厅的规定是依据什么法律或理论来规定个人所有权的时效性
一点小疑惑,纯法律讨论不涉及上下位阶法律效力大小等抗辩,请大家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