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6日下午,荆建民到卢氏县汤河乡新坪村其岳父母家,协商自己和妻子之事。当晚7时许,荆建民想留下吃饭,但其岳母不同意,并将其赶出家门,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荆建民遂持刀先后向其岳母、岳父要害部位连砍数下。其岳母韩桂珍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9月1日死亡,其岳父崔万富的伤情属轻伤(重度)。2003年8月29日,荆建民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卢氏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荆建民因问题,竟丧失理智将他人砍死、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人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