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婚前由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如何处理
分析: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产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存续,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因此,上海法院在实践中,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万文志律师,主任律师、。曾担任检察院人多年,多次受到上海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等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在上海交通大学演讲授课并应中央电视台的邀请,参加《法律讲堂 》节目的录制。节目有:《劝架人之死》、《 还我失踪丈夫》、《 妻子派出的卧底》、《 女儿的绑架案》等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扎实的业务功底。
万文志律师(===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3-7007-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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