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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饮料酒未标健康警示语不准销售

大律师网 2020-04-21    人已阅读
导读:。《通则》规定,在饮料酒包装上要有健康“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通
。《通则》规定,在饮料酒包装上要有健康“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通则》规定,在饮料酒包装上要有健康“警示语”或“劝说语”。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

  业内人士介绍说,《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第5.3条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通则规定,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都将被要求在包装标签上标示“饮酒危害健康”劝说语。而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将被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炸”等相关警示语。新规定还将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度至65度改为0.5度以上。另外,饮料、酒类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不得以虚假的语言文字来误导、欺骗消费者。如:饮料类,在介绍产品时不得过度打上“鲜”“天然”等字眼;酒类不得模仿品牌酒的名称,此外,饮料、酒类等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QS等认证的编号及序列号。据悉,新规实施需要一个过渡期。原则上,10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标签上都应标示健康提示语,未标示的,将一律不准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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