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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不是用人单位减薪借口

大律师网 2020-05-04    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截至2012年7月1日,苟素萍在一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一年。期间,苟素萍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汗水,没有旷过一天工、没有迟到过一次,更没有受到过任何批评、处分。可满以为能拿到全额年薪的她,却被告知由于物价、房

案例:

截至2012年7月1日,苟素萍在一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一年。期间,苟素萍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汗水,没有旷过一天工、没有迟到过一次,更没有受到过任何批评、处分。可满以为能拿到全额年薪的她,却被告知由于物价、房价大幅上涨,公司对其包吃包住的花费已随之增加不少,故必须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从年薪中扣减,以减少公司损失。

点评:

公司无权对苟素萍减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苟素萍未旷工、迟到早退,未曾受到过批评处分,表明其已经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借口包吃包住花费的增加,为转嫁损失而减少其合同工资,明显当属克扣。

(作者为省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相关:

年薪制是顺应资本主义国家分配制度的变革而产生的。在国外,企业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3种形式。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所有权和控制权逐渐分离,在社会上形成了一支强大的经理人队伍,企业的控制权逐渐被经理人控制。为了把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联系起来,使经理人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一致,形成对经理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产生了年薪制。因此年薪制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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