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

大律师网 2020-05-09    人已阅读
导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