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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大律师网 2020-05-10    人已阅读
导读: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什么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什么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什么是"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营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 团体的代表。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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