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而拒不执行的这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婚姻法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