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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假冒处罚信息20天内公开

大律师网 2020-05-16    人已阅读
导读:6月1日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  一直以来我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6月1日
  6月1日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  一直以来我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

  6月1日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

  一直以来我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多限于当事人及直接相关人员或组织,对违法者的谴责、制裁效应不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和公众转达,从而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此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处罚信息,也可以选择通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侵权假冒案三个新特点

  特点1

  “一条龙”犯罪产业链

  一些生产、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分工严密,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原材料提供、初加工、深加工、批发、销售“一条龙”的犯罪产业链条。

  案例:2012年6月12日,公安部指挥江苏、安徽、山东、河南4省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破获黄某、宗某等人特大制售假酒案,缴获假冒“洋河”“种子”“泸州老窖(000568,股吧)”“宋河”等品牌白酒10万件,各类假酒包装箱、商标标识、酒瓶、瓶盖等包装材料109万件,查扣制假设备、模具30余台(套),涉案总价值1亿余元。该案件犯罪团伙组织严密,负责组织生产的主犯多为亲属或同乡,制售假酒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特点2

  从实体向互联网转移

  近年来查处的网络侵权假冒案件明显增多,有些不法分子在网上留下售假信息,通过手机、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等进行联络,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案例:2012年1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发现,有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大量发布抗癌假药广告,遂成立“11·15”专案组。

  经两个多月连续侦查深挖,发现一个涉及北京、黑龙江、浙江、河南、云南等省市的假药犯罪网络。公安机关破获全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04名,打掉犯罪团伙38个,查缴易瑞沙、步长脑心通等假药40余种、7000余万粒(剂),案值6亿元。

  特点3

  “黑作坊”隐匿接合部

  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执法监管相对薄弱,农村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较低,不法分子往往将“黑加工点”“黑作坊”设在城乡接合部的隐蔽地区,产品大量流入农村市场。

  案例:2013年3月21日,公安部指挥河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同步展开“2·22”假冒妇幼用品案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扣生产线15条,现场缴获假冒“七度空间”“护舒宝”“苏菲”等品牌卫生巾、纸尿裤等2000余万片,以及制膜流水线、印刷模板、打孔膜机组等大批生产设备,涉案价值1.5亿元。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经层层批转,多流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的批发市场、小超市、小卖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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