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编号: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
证据名称 数量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
或批号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并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