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该项措施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我国的民事执行,贯穿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使被执行人及家属无法生活。但在实际工作中,该不该扣、应该扣多少正是执行人员面临的难题。
针对这一困境,可以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赡养、抚养、扶养案件,按照执行依据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自无异议。对其他案件,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必需生活费用的同时,予以扣留或提取。必需生活费用的确定,先确定所扶养家家属的人数,再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综合确定。同理,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偿金不能扣留、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