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种类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介绍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
共有的,共有各方。
二、征税范围:除农村土地外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
实际占用面积: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面积。 定额税率 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其他。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