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但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外地通过诉讼调解离婚;若双方就上述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经常所在地直接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共同到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民政局发放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不愿意回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可以通过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包括户籍地和常住地。特殊情形下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后,准备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需要分割的财产凭证,草拟起诉状,向法院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安排时间通知双方开庭。离婚案件一般需要双方都到场参加庭审活动,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在国外的确无法回来,可以委托国内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能参加法庭审理活动,除此之外双方都需要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开庭后法院根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 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