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个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针对对方的申请笔迹形成时间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这些借据系离婚协议后签署,成功突破对方当事人伪造借据设下的陷阱。
当事人是首先办理了。然而再处理财产问题。在财产处理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一些借据,声称借据系婚姻发生,应从中予以扣除。但是,当事人怀疑这些借据系离婚后签署。
于是,我们提出申请这些借据的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以借据为检材,并以为样本,分别对检材和样本上对方当事人的签名取样,在相同条件下萃取并进行气相色谱/质谱分析,结果是两者的色谱图特征峰一致,检材字迹的特定溶剂残留量高于样本字迹的特定溶剂残留量。检材和样本上对方当事人的字迹为同类中性墨水书写,可比性好。相同条件下两者检验数据的差异表明检材字迹的老化程度低于样本字迹老化程度,检材字迹的书写时间应明显晚于样本字迹的书写时间。
最后的鉴定意见是借据上的笔迹形成时间应晚于离婚协议书笔迹的形成时间,因此我方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