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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多年仍无权分割财产

大律师网 2020-07-07    人已阅读
导读:导言:很多人因为觉得婚姻是一种责任,所以一直都逃避不去办理,殊不知当发生纠纷时候国家法律法规是保护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而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的男女,最终权益受损害的还是自己。2008年2月19日下午,
导言:很多人因为觉得婚姻是一种责任,所以一直都逃避不去办理,殊不知当发生纠纷时候国家法律法规是保护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而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的男女,最终权益受损害的还是自己。

2008年2月19日下午,吴女士在CDTV5电视台记者陪同下,来到我的办公室请求法律援助。吴女士在1997年就是离异的王先生没有办理手续同居,至今十年没有子女。同居,王先生名下购买铺面两间、房屋一套、现金由王先生支配。由于双方不和,王先生让吴女士搬走并不给补偿。吴女士非常生气,认为做了十多年 是一种,自己照顾家庭、王先生的孩子,为家庭做出了许多贡献,财产应当一人一半。吴女士的现象带有普遍性,在此需要认真分析一下法律规定。

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无配偶者同居。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有些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像上述案例中这样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和子女问题提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律后果,本文不讨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承认 事实婚姻 。在1994年以前,法律上对 事实婚姻 有一定的保护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讲,在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上不承认、不保护 事实婚姻 ,按同居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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