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可以作为案件的参与诉讼,实践中对此没有争议,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主动,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遭受配偶侵害时可由他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笔者倾向于另一种观点,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外。目前,一些法院以判例形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予以肯定。《2005山东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该会议纪要肯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他人代为起诉离婚,对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制度的完善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载自《人民司法.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 当前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折 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