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对于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从事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