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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村与张红燕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12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1)东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张健村,男,一九七七年十月十四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东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张红燕,女,一九七七年二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张健村,男,一九七七年十月十四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东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张红燕,女,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三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新张村农民,现住该村。
案由:。
上诉人张健村因离婚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交往不多。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双方办理登记手续,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古历)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上诉人于婚前送给被上诉人彩礼8000元。被上诉人为结婚购置的财产有:梳妆台一个、皮箱一对、折叠椅一对、鞋架一个、太空被一床、被套两床、力桑牌录音机一台、福龙牌影碟机一台、羽绒被一床;上诉人婚前为结婚购置的财产有:六门挂衣橱一个、29英寸康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地平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双人床一张、被子九床、褥子六床、毛坎一件、床单两床、衬单两床、棉裤、棉袄里、表各六个、包袱两个;双方的婚后共同则产有壁镜一块、意莱斯摩托车一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健村与被上诉人张红燕离婚。
二、梳妆台一个、皮箱一对、折叠椅一对、鞋架一个、太空被一床、被套两床、意莱斯摩托车一辆、被子九床、褥子六床留在上诉人处,用于折抵部分彩礼及财物归上诉人所有;六门挂衣橱一个、29英寸康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地平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双人床一张、毛坎一件、壁镜一块归上诉人所有;力桑牌录音机一台、福龙牌影碟机一台、羽绒被一床、床单两床、衬单两床、棉裤、棉袄里、表各六个、包袱两个归被上诉人所有。
三、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款6000元,于2001年9月3日前付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玉
审 判 员 杨秀梅
审 判 员 温 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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