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李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三里村村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吕春峰,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吕家村村民,住该村。
上诉人李霞因与被上诉人吕春峰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霞于2002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李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判员 王海蓉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