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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英顺与安胜道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07-17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2068号金英顺,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朝鲜族,阿城市亚沟镇高升村一组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高升村一组。 安胜道,男,46岁,朝鲜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顺与被告安胜道一案中,原告

(2004)阿民初字第2068号

金英顺,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朝鲜族,阿城市亚沟镇高升村一组农民,现住所阿城市亚沟镇高升村一组。
安胜道,男,46岁,朝鲜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顺与被告安胜道一案中,原告金英顺于2004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英顺撤回。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海波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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