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为何不能免缴案析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案例:
大卫是一间美资公司的财务总监、美国人。2003年底,他在广州市区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复式楼。今年3月,大卫将复式楼出租,租客用作住宅,税务机关为此核定其每月计税租金6000元。之后,大卫办理出租房屋纳税,被告知除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对此,大卫非常不解,因为按照他之前的理解,外籍人士拥有的房产,可以减免三年的城市房地产税,而他的房产购买至今仍未满三年。
分析
广州市地税局咨询台的税务专家就此解释,大卫出租自有房产之所以不能减免三年的城市房地产税,其原因在于“新建”与“购置”的区别。
税务专家介绍,根据税法规定,对外籍个人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按照大卫的情况,他所拥有的复式楼是“购置”而不是“自建”,所以不能享受免征三年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又由于大卫的房产从今年3月开始出租,已经属于营业用房,所以也不能享受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因此,大卫同样要缴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税法规定,广州市市区个人出租用作住宅的自有房产,根据个人出租房屋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标准x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收;用作非住宅的自有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收。
针对以上案例,有关税务专家提醒,现在,越来越多的外籍个人喜欢在广州投资置业,这些人士在广州购置房产或进行有关投资活动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享受优惠,以减轻自己的投资成本;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