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东民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梁泽彬,男,一九七三年十月三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机关车队司机,住河盛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张燕,女,一九七三年二月一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采油厂集输大队原油稳定站工人,住河盛小区。
上诉人梁泽彬因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0)河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上诉人梁泽彬与被上诉人张燕于1996年6月份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0月29日登记,并于1998年2月12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梁雁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般,时常为家务事争吵。:六0型楼房一套,装修房子花费6200元,金龙空调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家庭影院一套(不包括电视),松下牌二十九英寸彩电一台,DVD一台,电热水器一台,气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一台,海尔双王子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五开门大衣橱一个,木兰摩托车一辆,席梦思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梳妆台一个,低平柜一个,饮水机一个,晒衣架一个,窗帘四套,电打火炉一个,不锈钢防盗窗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宝石戒指三枚,共同存款3000元,10000元。梁泽彬每月收入为680元。原审法院认为,梁泽彬与张燕草率结婚,双方又不注重感情培养,经常为家务琐事争执,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1、准予张燕与梁泽彬离婚;2、梁雁茹随张燕生活,梁泽彬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3、六0型楼房一套由张燕居住使用。张燕支付梁泽彬房屋折价款21564元,房屋装修费3100元,共计24664元。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松下牌二十九英寸彩电一台,气热水器一台,小天鹅冼衣机一台,席梦思双人床一张,晒衣架一个,窗帘四套,24K金项链一条,不锈钢防盗窗一套,宝石戒指三枚归张燕所有。金龙立式空调一台,家庭影院一套(不包括电视),DVD一套,电热水器一个,海尔双王子冰箱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五开门大衣橱一套,木兰摩托车一辆,席梦思单人床一张,梳妆台一个,低平柜一个,饮水机一个,电打火炉一个,24K金戒指一枚归梁泽彬所有。4、夫妻共同存款3000元,双方各分得1500元。5、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双方各分得5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张燕负担375元,梁泽彬负担375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张燕负担200元,梁泽彬负担200元。
上诉人梁泽彬上诉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原审判决离婚是不正确的。请求改判不准离婚。
被上诉人张燕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梁泽彬与被上诉人张燕和好。
2、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其他费用400元由梁泽彬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梁泽彬负担。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判员 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