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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昆与陈丽霞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21    人已阅读
导读:(2003)清民初字第191号赵明昆,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6幢9号。 陈丽霞,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6幢9号。 原告赵明昆与被告陈丽霞因一案,本院依

(2003)清民初字第191号

赵明昆,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6幢9号。
陈丽霞,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6幢9号。
原告赵明昆与被告陈丽霞因一案,本院依照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昆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1994年一月。被告从不负担家庭及小孩的生活费用。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小事争吵、呕气。被告在生活、工作上使原告不安心,精神上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原、被告。为此,请求与被告陈丽霞,婚生子由原告。被告陈丽霞辩称,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没有沟通,不同意离婚。现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元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1994年10月31日生育一子赵礼韬(现读小学三年级)。又查明,被告是临时工,收入较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支出及对生活中一些唢事持不同意见而争吵。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家庭经济问题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只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家庭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多为子女着想,多为对方着想,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家庭仍是和睦的。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证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明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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