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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菊红与隋晓峰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25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任菊红,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社区第二小学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苑村3号楼。 委托代理人: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任菊红,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社区第二小学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苑村3号楼。
委托代理人:任菊英(上诉人之姐),女,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社区第五幼儿园教师,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七村31号楼。
委托代理人:徐岩,山东鲁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隋晓峰,男,1970年 11月 4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采油厂孤四区402队职工,住东营市胜东社区工农小区21号楼一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隋尚志(被上诉人之父),男,汉族,胜利油田油建一公司退休职工,住东营市胜东社区工农小区21号楼一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高金凤,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菊红为与被上诉人隋晓峰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2005)河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1991)河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潘 霞
审 判 员 赵以俭
审 判 员 刘国海


二00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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