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黄运琼,男,47岁,黎族,三亚市国营南田农场爱国分场爱军队职工,住该队。
被上诉人(原审)林金梅,女,33岁,黎族,三亚市国营南田农场爱国分场爱军队职工,住该队。
本院在审理黄运琼与林金梅一案中,因上诉人黄运琼经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黄运琼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开平
审判员 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 陈太洪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