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黄运琼与林金梅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7-26    人已阅读
导读: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三亚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黄运琼,男,47岁,黎族,三亚市国营南田农场爱国分场爱军队职工,住该队。 被上诉人(原审)林金梅,女,33岁,黎族,三亚市国营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黄运琼,男,47岁,黎族,三亚市国营南田农场爱国分场爱军队职工,住该队。
被上诉人(原审)林金梅,女,33岁,黎族,三亚市国营南田农场爱国分场爱军队职工,住该队。
本院在审理黄运琼与林金梅一案中,因上诉人黄运琼经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黄运琼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开平
审判员 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 陈太洪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后钦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