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张秀军,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合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路爱菊,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合村农民,住该村。
上诉人张秀军因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4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秀军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秀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秀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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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