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咨询:
某企业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2010年建成初期购入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形成大量留抵税额,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的产成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了增值税,2011年某企业部分产品经审批可以免税,请问初期购进的原料和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律师解答:
该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中用于生产免税产品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该企业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法律常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