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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祐波与李玉葵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05    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原审)孙祐波,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石碣村乐安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李玉葵,女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07号

上诉人(原审)孙祐波,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石碣村乐安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李玉葵,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孙祐波因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111号,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儿子孙景涛归上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孙祐波与被上诉人李玉葵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孙景涛由被上诉人李玉葵携带抚养,上诉人在每月20日前支付500元抚育费给被上诉人李玉葵。
三、上诉人孙祐波一次性给予被上诉人李玉葵经济帮助6000元。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孙祐波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恩敏
审 判 员 罗 睿
审判员 周 芹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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