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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慧与张德成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15    人已阅读
导读:(2007)石民初字第20号余明慧,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中坝乡长安村九组。 人高兴安,石泉县司法局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德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陕

(2007)石民初字第20号

余明慧,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中坝乡长安村九组。
人高兴安,石泉县司法局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德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中坝乡长安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
原告余明慧与被告张德成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10向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员牟道彬独任审理,于200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明慧诉称,我与张德成于1995年8月登记,1996年5月16日生育儿子张文文。由于张德成爱好赌博,对家庭无责任感,经常打骂我,所以婚后关系一直较差。2006年3月张德成在一个体煤窑打工时右腿受伤,在没和我商量情况下私下同老板达成赔偿协议,索要的赔偿金远远不够疗伤。2006年10月张德成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存入张文文名下10600元教育储蓄取走,致使。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和张德成离婚。
被告张德成辨称,我和余明慧夫妻关系较好,余明慧提出离婚是因为我受了伤成了残废,我正在疗伤需人照料不同意离婚。
根据双方的诉辨主张,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余明慧和张德成夫妻关系是否已完全破裂。
2,张德成取走存入张文文名下的10600元教育储蓄的用途。
关于焦点1,原告所提供的中坝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无异议。原告提供的在石泉县城租房的协议和被告擅自取走教育储蓄的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两份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
关于焦点2,被告提供的在石泉县医院和勉县骨伤医院治疗腿伤的资料和发票证实了取走存入儿子张文文名下的10600元教育储蓄用于了看博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明慧与被告张德成于1995年8月登记结婚,1996年5月16日生育儿子张文文,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余明慧长期在外打工,对家庭生产生活给予了较大的帮助。张德成不甘落后也加入了外出打工的行列,2006年3月张德成在一个体煤窑打工时因工伤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经一段时间治疗后在伤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没有和妻子余明慧协商就同矿方达成一次性赔偿8000元的协议。张德成回到家乡先后在勉县骨伤医院、石泉县医院治疗但索要的赔偿金远远不够治疗费用。2006年10月张德成采取挂失办法将存入儿子张文文名下的10600元教育储蓄取走,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1月余明慧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和张德成离婚。
本院认为,余明慧与张德成系合法夫妻,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张德成受伤后不和余明慧协商共度难关实有不妥。余明慧在张德成伤病未愈最需要关爱扶助的时候提出离婚也是不应该的。只要双方多理解、多沟通、多替对方考虑,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余明慧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500元,由余明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牟道彬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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