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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淑莲与尹建民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08-16    人已阅读
导读:(2003)让民初字第2619号翟淑莲,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2-17-3-401室。 尹建民,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翟淑莲与被告尹建民于1981年自由恋爱

(2003)让民初字第2619号

翟淑莲,女,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2-17-3-401室。
尹建民,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翟淑莲与被告尹建民于1981年自由恋爱相识,1981年7月17日登记,婚初感情尚可。婚生一子尹乾睿,现年20周岁。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翟淑莲提出离婚,被告尹建民同意离婚。
二、:家庭财产及住房自行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
三、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2-17号楼3单元401室的二居室商品住宅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购楼款亦归原告。
案件受理费80元,其它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由 艳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浦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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