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70号
申请人:陈振钦,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美国纽约市市屋仑七十四街2074号。
二○○一年四月六日,申请人陈振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陈梅素红与陈振钦一案于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第310479/00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陈梅素红与陈振钦离婚,该判决自二○○○年十月十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上诉案件所作出的第310479/00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第310479/00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赵志实
审判员 曹富荣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