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61号
上诉人(原审):朱世敏,女,1949年8月21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一公司退休家属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一公司工农一村18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刘伯宇,男,1948年5月2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一公司培训中心买断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油建一公司生活区97号楼1单元5楼西户。
上诉人朱世敏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提交的同时应交纳上诉费而未交。上诉人曾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