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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遂兴与陈根妹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21    人已阅读
导读:(2003)清民初字第157号蓝遂兴,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清流县余朋乡太山村。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根妹,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余朋乡太山村。

(2003)清民初字第157号

蓝遂兴,男,1951年11月1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清流县余朋乡太山村。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陈根妹,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余朋乡太山村。
原告蓝遂兴与被告陈根妹一案,原告蓝遂兴以原、被告双方自1996年以来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请求,婚生子蓝智成由原告。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蓝遂兴与被告陈根妹离婚;
二、婚生子蓝智成(14岁)由被告陈根妹抚养,原告蓝遂兴负担其每学期的教育费及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150元(该款从2003年6月开始给付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三、,座落在余朋乡太山村芹口组两座房屋归被告陈根妹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华林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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