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左培军与张令芝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24    人已阅读
导读:(2002)平民东一初字第1072号左培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野仙沟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凌泽祥,平阴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令芝,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野仙沟村农

(2002)平民东一初字第1072号

左培军,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野仙沟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凌泽祥,平阴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令芝,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瑰镇野仙沟村农民。现住平阴县玫瑰镇北辛村。
委托代理人赵学杰,平阴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左培军与被告张令芝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胡文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培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泽祥、被告张令芝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培军诉称,坚决与被告;孩子由我,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各归各;婚后财产平分;共同依法分割。
被告张令芝辩称,因原告有才与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相识订婚;于1994年7月14日领取;于1995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6年农历元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左传栋,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02年农历10月被告回娘门居住至今。原告将家中门锁换掉。原告于2002年12月12日来院,案经本院审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订婚至今已十年有余,共同生活也已近八年,在长期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加之双方婚生儿子也需两人共同抚养,为使其子能有较好的成长环境,望双方能真诚的善待自己和对方,重过幸福和睦的家庭生活。故原告诉求离婚,不予支持。根据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左培军与被告张令芝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左培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文利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谦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