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石民初字第75号
吉田红,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吉湾村二组。
邹应芝,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熨斗镇药树村二组。
经审理查明,原告吉田红与被告邹应芝经人介绍于1994年相识, 1995年11月6日在蓝田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9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吉祥(现在蓝田县吉湾小学上学),自有小孩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2006年9月邹应芝离开原告及小孩回到石泉县熨斗镇再未回蓝田县与吉田红共同生活。2007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原告无,婚后双方共同财产砖混结构平房2间,共同贷款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吉田红与邹应芝离婚。
二、小孩吉祥由吉田红,邹应芝于2007年4月1日以前给付吉祥2007年4月至2010年12月的抚育费4000元;自2011年1月以后,邹应芝于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给付吉祥抚育费1200元,直至吉祥18周岁止。
三、共同财产砖混结构平房2间归吉田红所有,共同债务由吉田红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00元由邹应芝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罗金忠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