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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应权与廖曾成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30    人已阅读
导读:(2008)巫法民初字第422号王应权,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巫溪县城厢镇人民街63号,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01091355。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 廖曾成,女,生于1971年

(2008)巫法民初字第422号

王应权,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巫溪县城厢镇人民街63号,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01091355。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
廖曾成,女,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菱角乡店子街道大同广播站宿舍,身份证号码51222819710729598x。
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受理原告王应权与被告廖曾成一案。依法由员郑达俊适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便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2007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期间,于1997年1月6日生育男孩,取名王鹏,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原告来院,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应权、廖曾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鹏随王应权生活,王应权自愿承担费;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廖曾成分得所购买的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店子街道广播站宿舍楼的第三层混合结构房屋一套132.8平方米即产权证号是农房权证301字第620034号及其室内的家俱;王应权分得购买的巫溪县马场坝西城紫都4号楼6-2预售房屋一套;
四、王应权一次性补偿给廖曾成现金2万元;
五、婚姻存续期间的王应权自愿承担并偿还。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王应权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郑达俊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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