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刘晓玲与关文书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14    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372号刘晓玲,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和平街十委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郭雪华,阿城市金京律师。 关文书,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黑龙江龙涤集团退休工人,

(2004)阿民初字第372号

刘晓玲,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和平街十委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郭雪华,阿城市金京律师。
关文书,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黑龙江龙涤集团退休工人,现住所黑龙江省阿城市龙涤小区30号楼101室。
原告刘晓玲与被告关文书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晓玲的委托代理人郭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文书经传票合法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晓玲诉称,原告刘晓玲与被告关文书于1982年12月登记,双方均系,婚后共同生活21年,2003年7月8日15时许,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欲杀原告,用事先准备好的卡簧刀将原告胸部、左上臂、左手等扎伤,因原告亲属及时将刀抢下,阿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杀人未遂,现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请求另诉,原告承担本案。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黑龙江省阿城市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2年12月份登记结婚等事实;
证据二、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3)阿刑初字第322号一份,证明被告关文书故意杀害原告刘晓玲未遂等事实。
被告关文书未出庭,亦未提交及抗辩的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刘晓玲与被告关文书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于1982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因家庭琐事,互不信任,经常争吵,于2003年7月8日15时许,再次因琐事发生口角时,被告欲杀死原告,用事先准备好的卡簧刀向原告胸部连扎数刀,将原告胸部、左上臂、左手部位扎伤,经阿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关文书杀人未遂,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无(原、被告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均为成年人),无共同财产、无、无债务、无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互不谦让、互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恶化,被告持刀相向,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刘晓玲与被告关文书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秀华
人民陪审员 刘荣荣
人民陪审员 景维伟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