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郭妙开,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上冠村木绵—2号,住所地:广州市小洲乡瀛洲大街。
被上诉人(原审)陆汝均,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上冠村木绵—2号。
上诉人郭妙开诉被上诉人陆汝均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对婚生子女的作出处理并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诉人郭妙开与被上诉人陆汝均自愿离婚;
二、 婚生女儿陆惠意及婚生子陆广帮由上诉人郭妙开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 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南庄镇河滘管理区上冠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2121648号的房屋归上诉人郭妙开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3665229号的房屋归被上诉人陆汝均所有。
一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恩敏
审判员 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 刘 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