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海南民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邢超锋,又名邢孟仁,男,海南省文昌市人,待业,住该市东郊镇地方村。曾因犯,于1999年11月16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委托人黄良芳,海南凯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郑秀丽,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待业,住该市东郊镇建华山村委会南港村。
委托代理人郑冠强,男,33岁,在海口市东方国际旅行社工作,住海口市海府路25号。系被上诉人郑秀丽的胞兄。
上诉人邢超锋因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0)文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超锋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理由,于2001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上诉人邢超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被上诉人郑秀丽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超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刑超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代理审判员 李雪茹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符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