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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xx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20    人已阅读
导读:(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513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孔村镇前岭村农民。 人孟广敏,山东保君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诗勇,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孔村镇前岭村农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513号

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孔村镇前岭村农民。
人孟广敏,山东保君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诗勇,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孔村镇前岭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熊泽元,平阴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路修祥,平阴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x因与被告xx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员贺涛独任审判,于2003年7月24日、2003年8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广敏、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泽元、路修祥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3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广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诉求准予原、被告,各归原、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
被告xx辩称,原、被告婚前经常来往,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原告之所以提起离婚是受原告母亲所迫。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1997年赴部队服兵役,2001年3月份原、被告经媒人崔文亭、孙冬英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农历2001年4月2日定婚。定婚后,原告xx回部队继续服兵役。2002年12月份,原告xx复员回家。农历2002年12月初10(公历2003年1月12日)双方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并于2003年3月10日补办。婚后,被告xx与其婆母因生活习惯不同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渐产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沙发1套、茶几1张、挂衣橱1套、电视橱1张、梳妆台1张、低柜2台、TCL29英寸彩电1台、影碟机1台、被子6床、太空被2床、毛毯2床、被罩2床、床单2床、床罩1床、面盆1件、茶具1套。被告婚前财产已在审理拉回娘门。原告xx婚前给付被告xx彩礼4000元。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王xx、陈xx、王xx证言、平阴县人民法院对平阴县公安局孔村派出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少,婚后生活时间短,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称给付被告彩礼11100元钱,因被告xx仅认可4000元,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认定4000元。原告所给付被告的彩礼,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应予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被告xx婚前财产沙发1套、茶几1张、挂衣橱1套、电视橱1张、梳妆台1张、低柜2台、TCL29英寸彩电1台、影碟机1台、被子6床、太空被2床、毛毯2床、被罩2床、床单2床、床罩1床、面盆1件、茶具1套归被告xx所有(已取回)。
三、被告xx返还原告xx彩礼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文利
审 判 员 朱 斌
审 判 员 贺 涛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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