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阿民初字第3072号
张程,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胜利街12委2组。
褚红霞,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阿城市源发胡同。
原、被告于2002年3月26日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准予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