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作为不知情的配偶,该如何维权呢?因涉及到交易相对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市场繁荣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用于阻却原所有权人的追回权,在处分的标的物上新创设一个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所有。因此,在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行使追认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法院判令恢复原状,恢复登记至无权处分前的登记状态。在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无权追回共有房屋,由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只能在离婚时才能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请求另一方赔偿。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单纯从产权证上是夫妻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进行简单判断,需要结合房屋取得相关事实及婚内财产约定内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一)有约从约。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除此之外,为了维护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