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调解程序,就是法院收到材料、调解员通知调解、进行调解、成功则法院出具调解书,失败则案件移交立案庭正式立案。法院立案后开庭前也会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