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清民初字第459号
余秀姬,曾用名余秀机,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商人,原住清流县林畲乡林畲村大厝组,现住匈牙利布达佩斯十区。
邱林荣,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林畲乡林畲村大厝组。
原告余秀姬与被告邱林荣因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经本院主持,双方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余秀姬与被告邱林荣离婚;
二、 婚生女邱丽香由原告,抚养费、教育费由原告负担;婚生子邱敦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教育费由原告负担。
三、 原告余秀姬一次性给予被告邱林荣经济帮助人民币15,000元,此款于2003年1月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 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宝玉
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赖跃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