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罗明贤与陈素华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10-15    人已阅读
导读: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号申请人陈素华,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湾1村34号4-1。 委托人张捷,重庆东汇律师。 2005年1月13日,申请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号

申请人陈素华,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湾1村34号4-1。
委托人张捷,重庆东汇律师。
2005年1月13日,申请人陈素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对罗明贤诉陈素华一案作出九十二年婚字第四一三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对罗明贤与陈素华离婚一案作出的九十二年婚字第四一三号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台湾地区高雄地方法院作出的九十二年婚字第四一三号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600元,由申请人陈素华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顾 河
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柯言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