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石民初字第135号
李红艳,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池河镇居民九组。
委托代理人刘志莲,女,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谭群林,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池河镇居民九组。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9年12月自愿登记,婚后生育一子谭舒鸿(2001年5月31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加之无固定收入,无房屋居住,双方为家庭琐事时常吵嘴,自2004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10000元,审理中,原告要求小孩,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李红艳与谭群林。
二、谭舒鸿由李红艳抚养,谭舒鸿的姓名在谭舒鸿未满18岁前不得更改。
三、债权10000元归李红艳所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600元,由李红艳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国华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