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15号
上诉人(原审)尤小清,女,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海三路金桂园南九楼304房。
被上诉人(原审)麦土安,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海三路金桂园南九楼304房。
上诉人尤小清因与被上诉人麦土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小清于200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尤小清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尤小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秉沛
审判员 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雁兵